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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應做好以下水土保持工作。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進行地表擾動、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項目)需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在面積0.5公頃以上、不足5公頃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1000立米以上、不足5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并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有關技術標準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報項目立項的本級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審批,具體流程請登陸山西政務服務平臺(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進行查看。其中,審批制項目,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核準制項目,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備案制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項目開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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